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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高法院判决汇泽生物赔偿长生公司226万余元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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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最高法院判决"汇泽生物赔偿长生公司"226万余元点赞

  来源:消费日报网

经过长达3年多的诉讼,湖南长生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生公司”)与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汇泽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高管窃取产品“秘籍”制售“二代长生露”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发现,汇泽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韩志华、李铁梅、焦树宾非法获取了长生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这些信息,汇泽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与“长生露”高度相似的产品,并声称其为“二代长生露”,此举导致长生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了解到,涉案人韩志华于2014年由案外人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派到湖南,担任长生公司总经理,并与公司其他两位员工李铁梅、焦树宾两人利用职权之便掌握了长生公司的经营信息和“长生露”的生产技术信息。

  2017年,韩志华在担任长生公司总经理期间,成立汇泽公司。随后,李铁梅、焦树宾也先后入职汇泽公司。韩志华、李铁梅、焦树宾将“长生露”产品的技术信息和长生公司的经营信息披露给汇泽公司后,汇泽公司即开始生产与长生公司高度近似的“长生肽”“汇泽长生露”“汇泽康”等产品,并宣称是“二代长生露”,比“一代长生露”效果更好,并向长生公司部分客户低价销售,致使长生公司部分客户减少或中断与长生公司的业务关系。长生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长生公司主张保护的龟/鱼提取物的相对密度等参数、生产流程和工艺、设备组合等属于技术信息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韩志华、李铁梅、焦树宾在长生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长生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制售获利。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判决汇泽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长生公司经济损失达2269125元。不满一审结果的双方均提起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上诉请求。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利益

  保护知识产权是大势所趋。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民法典》第1185条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了法律适用解释,明确了“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情节的表现具有多样性。上述案件对司法解释中的“情节严重”认定进行了具体化,将侵权人专门成立公司,恶意抢注并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生产相同商品,在对比销售中将权利商品低价倾销的,多方面进行侵权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有利于打击明显不诚信的竞争行为,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市场经营具有较好的引导作用。

  这起案件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还突显了司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对汇泽公司的重罚,最高人民法院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以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推动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关键。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有序的市场环境。此次判决再次强调了对商业秘密的尊重和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创新和确保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